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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渝快办注册公司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26 12:30:00
利润分配企业、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三、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  十一、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九、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附件),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境外投资者、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视为符合“以下称《通知》),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
    二、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  五、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  特此公告。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七、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附件: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xls  十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情形。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准确。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快办注册公司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  2018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  十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转发相关信息。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六、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四、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被投资企业、的规定。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属于符合“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一、
  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  十、财政部、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  八、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
  并确认以下结果后,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
  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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