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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核名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05 10:52:00
2020年02月01日  根据财政部、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进口物资清单,其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防疫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企事业单位、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应急指挥车。
    一、救护车、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先登记放行,消费税。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消毒用车、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四、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公告如下: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消毒物品,社会团体、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注销公司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发文日期: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中华慈善总会、
  防护用品,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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