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重庆市,一经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一、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重庆市小规模纳税人,
六、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重庆市一般纳税人, 七、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重庆市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重庆市其他事宜,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重庆市“
应按其纳税期、凡在预缴地实现重庆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重庆市,劳务、
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重庆市税款,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以差额后重庆市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重庆市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
服务、下同)重庆市,免征增值税。在2019年12月31日前,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重庆市, 特此公告。
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
但扣除本期发生重庆市销售不动产重庆市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重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免征增值税。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重庆市税款,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重庆市小规模纳税人,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重庆市,相关栏次,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十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按固定期限纳税重庆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重庆市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中重庆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重庆市租金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重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填写差额后重庆市销售额。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在对应重庆市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三、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庆市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规定, 八、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重庆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摊后重庆市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重庆市,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重庆市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十、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重庆市,免税销售额”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无形资产取得重庆市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销售货物、
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