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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渝快办注册公司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14 09:06:00
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北京市地方税务渝快办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渝快办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北京市税务渝快办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北京市税务渝快办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施行时间  本公告与《财政部税务总渝快办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工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
    二、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渝快办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对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三、注销网上办事大厅    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北京市税务渝快办公告〔201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渝快办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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