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局资讯 > 四川税务局 > 省局资讯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APP下载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1-04-01 09:17:00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  第五条规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二、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渝快办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