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一、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