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局资讯 > 四川税务局 > 省局资讯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名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22 08:50:00
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核名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门诊部(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护理院(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儿童保健机构,一、城乡卫生院、  二、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急救中心(站)、
  免征增值税。附件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疗养院、(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如租赁收入、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机构,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财产转让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母婴保健机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卫生检疫的服务。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