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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渝快办核名销售方分为哪些类型?
发布日期:2021-01-12 08:56:00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零配件销售、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官方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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