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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规定,《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本《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第五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办理渠道、征收期限、施行时间等内容。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