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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的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等有关规定制发本公告。具体包括。:
一、关于新增白酒产品申报核价
公告明确了白酒生产企业对新增白酒产品(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新产品,下同)报送《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的时间,即应在新增白酒产品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增白酒产品的相关情况。公告同时明确,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新增白酒产品满12个月的次月内,自行申报新增白酒产品相关信息。
二、关于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申报核价
公告明确,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是,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最近一次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申报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较,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且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对达到重新核价条件的白酒产品,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重新核价条件的次月内自行申报核价。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