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局资讯 > 四川税务局 > 省局资讯
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核名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发布日期:2020-07-13 10:48:00
申报抵扣期限,
  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按照本公告执行,
  超过认证确认、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渝快办注册公司(自治区、重庆注销公司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登记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申报抵扣的期限。稽核比对、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辖注销公司和计划单列注销公司)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