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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0-05-22 16:58:00
注销渝快办核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  八、六、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公告执行,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在2020年12月31日前,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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