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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核名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04-29 09:32:00

致广大纳税人: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据此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方便您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便捷办理纳税手续,现就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如您符合《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房土两税条件,请在5月1日至2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自主提交房土两税预减免申请,先行享受2-4月房土两税优惠,对于1月、5月、6月的税款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考虑到办税大厅流量,请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我们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官方APP等上传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附件1)供您下载,请按照上述指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免税预申请提交、税源信息维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如您确需到大厅办理,请提前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APP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大厅办理指引》(附件2),打印其中的《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预申请表》并由经办人签字、盖企业法人公章,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疫情结束后,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免税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经过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核准后方能最终享受房土两税优惠。若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交正式免税申请或经核实不符合免征条件的,需补缴已免征税款。

对于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参阅《热点问题解答》(附件3)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大厅办理指引.docx

附件3热点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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